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有關保護令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緊急保護令聲請人為被害人及其家屬
(B)保護令之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C)通常保護令聲請格式以傳真、言詞或書面
(D)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為六個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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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964), C(27), D(49), E(0) #156726
統計: A(71), B(964), C(27), D(49), E(0) #156726
詳解 (共 7 筆)
#125066
a :緊急保護令聲請僅限於 檢察官 ,警察機關,直轄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b :正確 (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c :通常保護令應以書面為之,緊急保護令得以言詞,電信傳真,科技設備聲請。
d :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
b :正確 (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c :通常保護令應以書面為之,緊急保護令得以言詞,電信傳真,科技設備聲請。
d :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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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6283
現在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二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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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13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
。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
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
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
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
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
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
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
權撤銷或變更之。
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
。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
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
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
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
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
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
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
權撤銷或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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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11
依家暴法第12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緊急保護令,其聲請人僅限於
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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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7115
| 第 10 條 |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 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 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它並沒有說"僅以"檢察官 ,警察機關,直轄縣市主管機關為之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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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12
第 12 條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
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
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前項聲請得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之住居所,僅記載其送達處所。
法院為定管轄權,得調查被害人之住居所。經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
害人之住居所,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
止閱覽。
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
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前項聲請得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之住居所,僅記載其送達處所。
法院為定管轄權,得調查被害人之住居所。經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
害人之住居所,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
止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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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858
題目看成不正確了,嗚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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