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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強迫入學條例規定辦理,中輟生追蹤管制的期限,至其年滿幾歲為止?
(A)15
(B)16
(C)17
(D)18
教甄◆教育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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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教育歷屆試題易錯版100題#1899
答案:
B
難度:
簡單
0.666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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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Yu
大一下 (2017/06/09)
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第3條
學生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學生就讀學校、原轉出學校或新生應報到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應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教育部,並報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
教育部應建置中輟生通報系統供學校辦理前項通報,並將行蹤不明學生檔案資料傳送內政部警政署列管及協尋。
內政部警政署接獲前項學生檔案資料後,應傳送各地警察機關(單位),配合協尋。
各地警察機關(單位)協尋查獲中輟生後,除通知註銷列管外,並應即通知其法定代理人與原就讀學校或新生應報到之學校,會同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輔導學生復學。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指定聯絡人於非上班時間,即時受理警察機關(單位)通知,執行協助尋獲學生之復學事宜。
第二項之
中輟生列管及協尋,至其年滿十六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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