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的敘述何者正確?
(A)校長並非為該委員會之主任委員
(B)該委員會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C)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到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D)該委員會為調查處理時,不需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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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 B(193), C(1380), D(373), E(0) #111247

詳解 (共 2 筆)

#242899


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
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
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
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
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之。

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
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調查處理時,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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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7164
誤以為"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是指"...
(共 3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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