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名立法委員中,婦女所佔名額之下限為何?
(A) 三十八名
(B) 不得低於立委總數二分之一
(C) 十七名
(D) 不得低於立委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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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68), C(145), D(25), E(0) #222723

詳解 (共 5 筆)

#260655
第 4 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 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 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 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 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所以婦女至少有17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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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5855
婦女當選的比例是算在不分區立委與僑居國外...
(共 5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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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377
3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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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923
掉到陷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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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262
如何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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