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就職宣誓時,應由何人擔任監誓人?
(A)國民大會主席
(B)立法院院長
(C)司法院院長
(D)監察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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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79), C(206), D(34), E(0) #222727
統計: A(16), B(79), C(206), D(34), E(0) #222727
詳解 (共 2 筆)
#202735
大法官會議主席擔任監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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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082
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
第 4 條 總統、副總統宣誓,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以公開儀式分別行之,由大法官會議主席為監誓人。
司法院組織法
第 3 條 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七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均以合議行之。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者以年長者充之。
第 4 條 總統、副總統宣誓,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以公開儀式分別行之,由大法官會議主席為監誓人。
司法院組織法
第 3 條 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七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均以合議行之。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者以年長者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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