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規定,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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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ng You-Che 小四下 (2012/08/31)
供參 朱武獻先生 有重新建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規定的文義解釋, 「憲法授權立法機關對於各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 除憲法直接明文規定該國家之組織應以法律規定者之外,僅得為準則性之規定。」 朱武獻,〈行政組織權與設置則〉, 收錄於《行政法爭議問題研究(上)》,初版,台北:五南,頁284(20.....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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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黃思維 國一下 (2013/10/21)
◎分析: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規定:「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上開規定擴大了行政機關在組織決定方面之自主性,且立法機關基於上述之憲法委託,乃於民國93年6月10日三讀通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其中該法第4條規定:「下列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其餘機關之組織以命令定之:一、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二、獨立機關。前項以命令設立之機關,其設立、調整及裁撤,於命令發布時,應即送立法院。」,顯然已改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3款(國家各機關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之要求,故未來有關機關組織之訂立,自應以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規定優先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