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憲法增修條文,憲法之修改須由下列那一機關提出憲法修正案?
(A) 行政院
(B) 立法院
(C) 司法院憲法法庭
(D) 修憲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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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4967), C(190), D(70), E(0) #325031

詳解 (共 2 筆)

#1048671
第 12 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 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 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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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8673
第 1 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 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 定。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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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08897
未解鎖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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