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部95年4月18日修正公佈「教師申訴評議委員嘴之及評議準則」規定,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多少比例以上之同意行之?
(A)3分之2
(B)2分之1
(C)3分之1
(D)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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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82), B(1104), C(174), D(8), E(0) #32269
統計: A(2882), B(1104), C(174), D(8), E(0) #32269
詳解 (共 10 筆)
#26257
| 第二十六條 | 申評會開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評議書之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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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959
嘴之為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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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868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 "嘴之" 及評議準則......請問這是什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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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061
請問什麼是 "委員嘴"?X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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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626
| 名 稱 |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0 年 09 月 28 日 |
| 第 25 條 | 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 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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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619
三申二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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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620
又忘了..........一堆三分之二..二分之一..都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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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622
有空再把一堆三分之二,二分之一的整理在一起才會方便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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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606
此準則在100年9月再修過,從第二十六條變第二十五條,內容不變
第二條
教師申訴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省為省政府、在直轄市為直轄
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前項所定教師申訴之主管機關,於軍事、警察校院及矯正學校,分別為國
防部、內政部及法務部。
第 25 條
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
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會議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委員因故未能出席委員會議時,應於開會前向申評會請假。未經請假而連
續未出席委員會議達十次者,得解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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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611
此條文的名稱為準則,所以是屬於命令,可由教育部修改。非屬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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