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97年1月9日修正公布之團體協約法規定,同時有二個以上之團體協約可資適用時,其適用的順序為何?
(A)效力發生在前的團體協約無特別約定者,優先適用職業範圍較大的團體協約
(B)效力發生在前的團體協約無特別約定者,優先適用職務種類較為特殊的團體協約
(C)團體協約非以職業或職務為規範者,優先適用地域範圍較小的團體協約
(D)團體協約非以職業或職務為規範者,優先適用人數適用範圍較小的團體協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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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 B(419), C(79), D(36), E(0) #370643

詳解 (共 3 筆)

#645058
團體協約4§
(A)效力發生在前的團體協約無特別約定者,優先適用職業範圍較狹小的團體協約
(B)效力發生在前的團體協約無特別約定者,優先適用職務種類較為特殊的團體協約 (C)團體協約非以職業或職務為規範者,優先適用地域範圍較
的團體協約
(D)團體協約非以職業或職務為規範者,優先適用人數適用範圍較的團體協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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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754
在前,適用職業範圍較小,職務種類較為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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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9080

第4條:有二個以上之團體協約可適用時,除效力發生在前之團體協約有特別約定

       者外,優先適用職業範圍較為狹小或職務種類較為特殊之團體協約;團體

       協約非以職業或職務為規範者優先適用地域或人數適用範圍較大之團體

       協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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