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且擁有VIP』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下列各項關於費用認列之敘述,何者錯誤?
(A)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不得列為費用
(B)副產品得比照下腳提撥職工福利金之標準,認列費用
(C)營利事業以雜項購置之資產,其耐用年限支出金額不及二年,得以其成本列為取得年度之費用
(D)營利事業購入與本事業有關之書籍,得列為費用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3F
拜訪 高三下 (2014/05/15)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民國 103 年 04 月 09 日

第 81 條 

 

職工福利:

一、職工福利金之提撥,以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

    員會者為限。

二、合於前款規定者,其福利金提撥標準及費用認列規定如下:

(一) 創立時實收資本總額之百分之五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

      提撥金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二) 增資資本額之百分之五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

      百分之二十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三) 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五至○‧一五。

(四) 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五) 以上福利金之提撥,以實際提撥數為準。但按每月營業...


查看完整內容
4F
Ling Mei 高一下 (2022/05/23)


§62
§81
§84
§89

5F
源源 高三下 (2022/11/06)

(A)營查第62條
(B)營查第81條
  四、副產品及不堪使用之固定資產並非下腳,不得比照下腳提撥福利金。
(C)營查第84條
 雜項購置:
 一、以雜項購置列帳之資產,符合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者,得以其成本列為取得年度之費用。
 二、以雜項購置列帳之資產,不符合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者,應按其性質歸類,轉列固定資產有關科目,並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核列折舊,不得列為取得年度之費用。

營查第77-1條
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

(D)營查第89條
 一、購入與本事業有關之書籍,得列為費用,但自願按年攤提者,其耐用年數確定後,不得變更。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下列各項關於費用認列之敘述,何者錯誤?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