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配偶之一方在臺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而於民國幾年11 月 1 日以前重為婚姻者,免予追訴、處罰?
(A)38 年
(B)76 年
(C)80 年
(D)8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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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4), B(1893), C(32), D(46), E(0) #523499

詳解 (共 3 筆)

#76412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76 條
配偶之一方在臺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而於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前重為婚姻或與非配偶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者,免予追訴、處罰;
其相婚或與同居者,亦同。

這種都考,根本沒印象,隨便猜,這次考了94分,差強人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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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1602

民國38年戒嚴經過38年後   民國76年解嚴

38+3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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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9297

兩岸條例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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