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行政機關持有及保管之資訊:
(A)以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
(B)以限制為原則,公開為例外
(C)應一律公開
(D)應一律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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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28), B(265), C(44), D(60), E(0) #148537

詳解 (共 4 筆)

#520167
第 46 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 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 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 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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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1957
行政機關得拒絕申請閱覽卷宗之情形:
 一、行政決定前之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防、交及一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職秘密、營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依法規規定有保密必要者-國軍外公+]
 四、有侵害第三人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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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0048
這題原本依據的法條已經刪除


行政程序法44條(已刪除)

行政機關持有及保管之資訊,以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其公開及限制,除本法規定者外,另以法律定之。


現行則依照行政程序法第46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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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370

第46條(申請閱覽卷宗)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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