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事項應適用行政程序法所定之程序規定?
(A)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書
(B)各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建物使用執照
(C)外交行為
(D)外國人入境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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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 B(5324), C(106), D(84), E(0) #148538

詳解 (共 6 筆)

#522244
第 3 條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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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637
3條2項:機關除外
3條3項:事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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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760
請問(a)是屬於哪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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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495
(A)適用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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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60
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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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910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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