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事項適用行政程序法所定之程序?
(A)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書
(B)各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建物使用執照
(C)外交行為
(D)外國人入境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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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594), C(16), D(13), E(0) #386054
統計: A(13), B(594), C(16), D(13), E(0) #386054
詳解 (共 1 筆)
#1085144
第 3 條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C)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D)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A)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機關:
民司監
事項:
關於出境的事→外交、軍事、國安、外國人出入、難民、國籍變更
關於犯罪的事→刑偵、矯正、收容
關於私人的事→行政、學校、人事、考試
以上分類,方便辨識,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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