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事項應適用行政程序法所定之程序規定?
(A)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書
(B)各縣市主管機關審核建物使用執照之申請
(C)外交行為
(D)外國人入境之許可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5), B(1183), C(18), D(19), E(0) #148685
統計: A(25), B(1183), C(18), D(19), E(0) #148685
詳解 (共 4 筆)
#5411947
行政程序法 第 3 條
1.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2.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2
0
#1069410
總是會按錯!
A是行使司法權
1
0
#162973
A為何不行?
1
0
#1060099
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書應非為行政處分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