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第 44 條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為申訴及再申訴二級如下:一、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二級。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直轄市、縣(市)及中央二級。但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學校為中央一級,其提起之申訴,以再申訴論。
依教師法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分: (A)學校、縣(市)、省..-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