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 3 條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
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
,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第 8 條
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之教育補助分為一般教育補助及特定教育補助:
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之教育補助分為: (A)統籌補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