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建造物所有人對於具有保存價值之建物,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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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夢想起飛 高一上 (2015/05/27)
請參照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文中二字第0952052990號 一、 按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第12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價值建造物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所謂「列冊追蹤」,其法律性質為事實行為,對外並不發生法律效果,故無需對外辦理公告。 二、 次按文資法第14條第1項:「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由各級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古蹟指定之法律性質,為對物之一般處分(參見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後段),又一般處分係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始發生效力(參見行政程序法法第110條...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