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新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外國人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如經審核許可且實行投資者,應同意其為何種居留?
(A)一般居留
(B)定期居留
(C)專業居留
(D)永久居留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05), B(107), C(253), D(1485), E(2) #144509
統計: A(205), B(107), C(253), D(1485), E(2) #144509
詳解 (共 1 筆)
#858323
第25條(永久居留之條件)
I 外國人
在我國
合法(連續)居留五年,
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或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
在我國
合法居留十年以上,
其中有五年
每年(居留)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並符合下列要件者,
得 向 入出國及移民署 申請 永久居留。
但以 就學或
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
在我國
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之原因許可居留者 及
以 其 為 依親對象許可居留者,在我國居留(住)之期間,不予計入:
一、二十歲以上。
二、品行端正。
三、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
四、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II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
外國人
曾在我國
合法(居住)二十年以上,
其中有十年
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
符合前項(25 I )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要件者,
得向 入出國及移民署 申請 永久居留。
III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雖不具第一項(25 I)要件,亦得 向 入出國及移民署 申請 永久居留:
一、對我國有特殊貢獻。
二、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三、在文化、藝術、科技、體育、產業等各專業領域,參加國際公認之比賽、競技、評鑑得有首獎者。
IV 外國人 得 向 入出國及移民署 申請 在我國投資移民,
經審核許可 且 實行投資者,同意 其 [永久居留。]
V 外國人 兼具有 我國國籍者,
不得申請 永久居留。
VI 依第一項(25 I)或第二項(25 II)規定 申請 外僑永久居留,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 拒絕到場面談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 得 不予 許可。
VII 經許可 永久居留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 應發給 外僑永久居留證。
VIII 主管機關得衡酌國家利益,
依不同國家或地區 擬訂 外國人 每年 申請 在我國居留或
永久居留之配額,
報請行政院 核定後 公告之。
但因投資、
受聘僱工作、
就學 或
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而依親居留者,不在此限。
IX 依第一項(25 I)或第二項(25 II)規定 申請 永久居留者,
應於居留及
居住期間屆滿後
二年內申請之。
I 外國人
在我國
合法(連續)居留五年,
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或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
在我國
合法居留十年以上,
其中有五年
每年(居留)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並符合下列要件者,
得 向 入出國及移民署 申請 永久居留。
但以 就學或
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
在我國
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之原因許可居留者 及
以 其 為 依親對象許可居留者,在我國居留(住)之期間,不予計入:
一、二十歲以上。
二、品行端正。
三、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
四、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II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
外國人
曾在我國
合法(居住)二十年以上,
其中有十年
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
符合前項(25 I )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要件者,
得向 入出國及移民署 申請 永久居留。
III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雖不具第一項(25 I)要件,亦得 向 入出國及移民署 申請 永久居留:
一、對我國有特殊貢獻。
二、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三、在文化、藝術、科技、體育、產業等各專業領域,參加國際公認之比賽、競技、評鑑得有首獎者。
IV 外國人 得 向 入出國及移民署 申請 在我國投資移民,
經審核許可 且 實行投資者,同意 其 [永久居留。]
V 外國人 兼具有 我國國籍者,
不得申請 永久居留。
VI 依第一項(25 I)或第二項(25 II)規定 申請 外僑永久居留,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 拒絕到場面談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 得 不予 許可。
VII 經許可 永久居留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 應發給 外僑永久居留證。
VIII 主管機關得衡酌國家利益,
依不同國家或地區 擬訂 外國人 每年 申請 在我國居留或
永久居留之配額,
報請行政院 核定後 公告之。
但因投資、
受聘僱工作、
就學 或
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而依親居留者,不在此限。
IX 依第一項(25 I)或第二項(25 II)規定 申請 永久居留者,
應於居留及
居住期間屆滿後
二年內申請之。
1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