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條 第 32 條 第 32 條 旅行業以電腦網路經營旅行業務者,其網站首頁應載明下列事項,並報請 交通部觀光局備查: 一、網站名稱及網址。 二、公司名稱、種類、地址、註冊編號及代表人姓名。 三、電話、傳真、電子信箱號碼及聯絡人。 四、經營之業務項目。 五、會員資格之確認方式。
依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旅行業以電腦網路經營旅行業務者,下列何者不是其網站首頁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