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法條中的「應」即是指應該、必須、只能這樣,沒有其他選擇,立法者強制限定你只能這麼做或是法律效果就只能這樣。羈束裁量權
「得」至於「得」(讀作「ㄉㄜˊ」[2] )則是指可以、都行,也就是有空間讓你選擇,你可以自由決定是否要依照法條規定的方式為法律行為。自由裁量權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wABC/573
依某種交通法律條文規定,對某種民營交通事業「得」給予補助金,則其給予與否係行政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