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抵銷只需要單方的意思表示啊!不是要雙方達成共識。
題幹 : 由當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關係發生消滅之效力形成權(一種當事人說了就算的權力)-因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即可直接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權利。1. 使法律關係發生者,如:同意權、承認權(C)。2. 使法律關係變更者,如:選擇權(B)。3. 使法律關係消滅者,如:撤銷權、解除權、撤回權、終止權、抵銷權(A)、繼承拋棄權等。 (1) 撤銷權: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失效;瑕疵發生於法律行為「生效時」。 (2) 解除權: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失效;瑕疵發生於法律行為「生效後」。 (3) 撤回權:使「未生效」之法律行為,確定不生效力。 (4) 終止權: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向將來」失效。...
題幹 : 由當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關係發生消滅之效力形成權(一種當事人說了就算的權力)-因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即可直接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權利。1. 使法律關係發生者,如:同意權、承認權(C)。2. 使法律關係變更者,如:選擇權(B)。3. 使法律關係消滅者,如:撤銷權、解除權、撤回權、終止權、抵銷權(A)、繼承拋棄權等。 (1) 撤銷權: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失效;瑕疵發生於法律行為「生效時」。 (2) 解除權: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失效;瑕疵發生於法律行為「生效後」。 (3) 撤回權:使「未生效」之法律行為,確定不生效力。 (4) 終止權: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向將來」失效。 (5) 抵銷權:使已生效之債權債務關係在等額範圍內消滅。抗辯權(D)(一種跟對方說不的權力)債務人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之權利,亦即債務人可據以拒絕為應為行為之權利。1. 永久性抗辯權:指經抗辯權人拒絕給付後,債權人之請求權永久不得行使。例如:民法第144條消滅時效抗辯權、民法第198條惡意抗辯權。2. 暫時性抗辯權:指經抗辯權人拒絕給付後,債權人之請求權暫時不能行使,但待抗辯原因消滅後,債權人仍得行使請求權,如:民法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權、民法第265條不安抗辯權、民法第418窮困抗辯權、民法第745條先訴抗辯權。資料來源 : 三民輔考知識百科
依權利之作用何種權利係由當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關係發生消滅之效力?..-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