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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依民法第 835 條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多久期間之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A)2個月
(B)6個月
(C)1年
(D)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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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最佳解!
葉玉琴 大二上 (2011/12/20)
定有期限,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支付未到期之3年之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未.....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7F
Abby Lin 國三上 (2013/06/13)

白話:
我跟你租地上權,約定10年100萬(一年租金一萬),
但是租約還沒到期前我就不想要了,
所以我就先給你三年三萬的租金,
然後放棄地上權,
有點像違約金吧!?

8F
許霸 高三下 (2013/08/30)
有期限3年
沒期限1年
9F
Jamie 高三下 (2016/07/03)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訂定者,地上權人拋棄其地上權時,至遲應於何時前通知土地所有人? (A) 3 個月前 (B) 6 個月前 (C) 9 個月前 (D) 1 年前

100年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民法概要答案:D

一、有約定地租 + 訂有期限:         
1.不可歸責於所有權人事由地上權人主張拋棄:
(1)剩餘期限超過3年者:需支付3年地租後始得拋棄
(2)剩餘期限不足3年者:支付剩餘期限地租後始得拋棄
2.可歸責於所有權人事由至土地不能達原有使目的時:地上權人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
3.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
(1)剩餘期限超過3年者:需支付1.5年地租後始得拋棄
(2)剩餘期限不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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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 835 條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