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請求國家賠償時,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的請求程序為何?
(A)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之上級機關申訴
(B)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
(C)應直接向民事法院訴請國家賠償
(D)應直接向行政法院訴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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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7), B(4831), C(76), D(36), E(0) #148919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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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第11條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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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依法請求國家賠償時,依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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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6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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