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幾個小時?
(A)10小時
(B)11小時
(C)12小時
(D)13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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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7), B(18), C(1586), D(11), E(0) #345043

詳解 (共 3 筆)

#568694
第 32 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 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 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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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094
難怪朋友做工廠都從晚上八點做到早上八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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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9693
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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