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 日不得超過幾個小時?
(A)10 小時
(B)11 小時
(C)12 小時
(D)13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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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2), B(103), C(5644), D(44), E(0) #344032

詳解 (共 5 筆)

#337720
第 32 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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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518


延長工作

一日不超過12小時  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因天災 事變 突發狀況  得延長工作時間  但24小時內通知工會  無工會 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坑內工作之勞工期工作時間不得延長

但監視為主之工作 或有因天災 事變 突發狀況等仍然可以延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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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956
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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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
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
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
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
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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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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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917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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