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著作權法規定,某人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判決多少金額以下之現金賠償?
(A) 50萬
(B) 100萬
(C) 1000萬
(D) 1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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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0), B(1767), C(340), D(394), E(0) #297347
統計: A(410), B(1767), C(340), D(394), E(0) #297347
詳解 (共 5 筆)
#254714
著作權法第 88 條第 3
項規定,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
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題目是:被害人證明其實際損害時?
似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216條之規定請求(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
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
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
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乃在填補被害人之實際損害,
所以被害人能證明時,應該就實際損害予以賠償。
在實際損害額確屬不易證明時,賦予法院在一定範圍內酌定賠償額。
該條的解釋似乎是這樣,不知道是不是題目漏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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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954
著作權法第 88 條第 3 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原則:最多100萬
太過份例外情形:最多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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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089
請問規定在著作權法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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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961
所以如果答案選項有100萬 500萬,應該要以500萬為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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