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不生效力
(B)一部分之付款,匯票執票人得依法拒絕
(C)保證得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
(D)匯票付款人承兌時,經執票人之同意,得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但執票人應將事由通知其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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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1033), C(123), D(89), E(0) #560551

詳解 (共 2 筆)

#1056914

(A)   票據法第36條:

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不生效力,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

 

(B)   票據法第73條:

一部分之付款,執票人不得拒絕

 

(C)   票據法第63條:

保證得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

 

(D)  票據法第47條:

付款人承兌時,經執票人之同意,得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但執票人應將事由通知其前手

承兌附條件者,視為承兌之拒絕。但承兌人仍依所附條件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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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258
(A)票據法第36條前段
(B)票據法第73條,一部分之付款,匯票執票人不得拒絕
(C)票據法第63條
(D)票據法第47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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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408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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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條 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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