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第四項
內政部得基於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專案許可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申請居留之類別及數額,得予限制;其類別及數額,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規定,內政部得基於政治、經濟、社會、..-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