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執行法,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一定情形,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下列何項不屬於可據以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列?
(A)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B)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C)顯有逃匿之虞
(D)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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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 B(37), C(8), D(48), E(0) #248877
統計: A(140), B(37), C(8), D(48), E(0) #248877
詳解 (共 3 筆)
#247470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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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520
拘提的要件:行政執行法17條2項 :
一、顯有逃匿之虞。
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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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786
好難記得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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