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職人員當選無效之訴訟,係屬於:
(A)憲法訴訟
(B)行政訴訟
(C)民事訴訟
(D)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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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33), C(123), D(1), E(0) #248881
統計: A(5), B(33), C(123), D(1), E(0) #248881
詳解 (共 3 筆)
#225250
公職人員選罷法 第 128 條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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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65
這題也有疑問 因為他本是屬於行政訴訟 只是因為大法官釋字第540號解釋理由書亦指出:「若雖具公法性質,但法律已明確規定其歸屬於其他審判權時,不因行政訴訟改制擴張訴訟種類,而成為行政法院管轄之公法事件,
例如選舉無效事件、當選無效事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一條)、交通違規事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行政罰事件(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五十五條以下)等,除仍分別由民事法院及刑事法院審判外,其審級及救濟程序與通常民、刑事案件,亦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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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66
只是交給地方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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