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之規定,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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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godislove825 研一下 (2021/03/26)
行政程序法 第50條(回復原狀之申請)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請回復原狀。如該法定期間少於10日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申請回復原狀。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政程序行為。 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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