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 第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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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件人或收件者 請求補償權, 自郵寄交寄日後6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依郵政35條規定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 ,自受領補償人自通知後逾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依規定,郵件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多久不行使其權利消滅 (A)三個月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