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郵件招領期間之起算點?
(A)自通知招領之日起算五日
(B)自通知招領之次日起算五日
(C)自通知招領之日起算十五日
(D)自通知招領之次日起算十五日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6), B(143), C(1585), D(8379), E(0) #240559
統計: A(116), B(143), C(1585), D(8379), E(0) #240559
詳解 (共 4 筆)
#420508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郵件招領期間之起算點
自通知招領之次日起算十五日
48
0
#606329
不按址投遞之郵件(163條):
未依前項各款規定辦理之郵件,留存最近投遞局所,或郵政代辦所,待收件人或其委託代領人前來領取.
待領期限:一個月~
10
0
#1135941
| 第五十條 | 經按址投遞而無法投交之掛號郵件及依規定通知領取之掛號郵件,均送交指定郵局招領;其招領期間,自通知招領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屆期未領者,退回寄件人。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郵件,依前項規定辦理。 依規定通知領取之非掛號郵件,領取人應持招領通知單至指定郵局領取,必要時,得請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
|---|
7
0
#562446
請問 那怎麼還有交寄之次日起1個月的呢?
那是甚麼條件才會有一個月的?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