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都市計畫法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上建築改良物之補償,以下列何者為準?

(A)加成現值

(B)資產重估價值

(C)重建價格

(D)重估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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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21), C(462), D(13), E(0) #277128

詳解 (共 1 筆)

#1261715

都市計畫法 49條

依本法徵收或區段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補償以徵收當期毗鄰非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得加成補償之。但加成

最高以不超過百分之四十為限;其地上建築改良物之補償以重建價格為準

前項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加成補償標準,由當地直轄市、縣 (市) 地價評議

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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