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舉辦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完了,應編造何項資料作為徵收地價稅依據?
(A)區段地價表報
(B)土地稅籍範圍圖簿
(C)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D)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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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3), C(373), D(17), E(0) #277137
統計: A(33), B(3), C(373), D(17), E(0) #277137
詳解 (共 1 筆)
#3725435
平均地權條例
第15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
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
會評議。
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四、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
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
會評議。
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四、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
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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