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何項土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
(A)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
(B)公有公用土地
(C)公有公共設施用地
(D)私有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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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7), B(22), C(14), D(4), E(0) #277465

詳解 (共 1 筆)

#514424
都市計畫法 第 50-2 條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

前項土地交換之範圍、優先順序、換算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定之。
本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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