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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土地行政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地方政府代為收買之土地,如有移轉或違背原核准使用計畫者,該政府有何優先權?
(A)按市價優先購買權
(B)優先徵收之權
(C)優先無條件收回權
(D)按原價額優先收買之權


答案:D
難度: 適中
1F
Jing Chen 高三上 (2012/12/29)
都市計畫法 第 53 條       

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其所需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屬於公有者,得申請該公地之管理機關租用;屬於私有而無法協議收購者,應備妥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代為收買之。

都市計畫法 第 54 條       

依前條租用之公有土地,不得轉租。如該私人或團體無力經營或違背原核准之使用計畫,或不遵守有關法令之規定者,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得通知其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即予終止租用,另行出租他人經營,必要時並得接管經營。但對其已有設施,應照資產重估價額予以補償之。

都市計畫法 第 55 條       

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代為收買之土地,如有移轉或違背原核准之使用計畫者,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有按原價額優先收買之權。私人或團體未經呈報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核准而擅自移轉者,其移轉行為不得對抗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之優先收買權。

2F
Jing Chen 高三上 (2012/12/29)

3F
yaya 高三上 (2020/06/28)
都市計畫法第55條才對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地方政府代為收買之土地,如有移轉或違背原核准使用計畫者,該政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