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鐵路法之規定,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可否兼營其他附屬事業?
(A)不可以
(B)可以,但應先報請當地政府核准
(C)可以,但應先報請經濟部核准
(D)可以,但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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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9), C(5), D(1513), E(0) #395898

詳解 (共 2 筆)

#2888146

38條(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得經營之附屬事業)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得經營下列附屬事業:
一、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附屬事業。

二、其他經交通部核准的事業。

專用鐵路機構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經營所營事業以外的客貨運輸及其他附屬事業。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的申請程序、核准條件、營業、會計、督導視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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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2922

鐵路法§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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