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第68條
1.擅自占用、破壞鐵路用地或損壞其設施者,除涉及刑責依刑法處理外,並應責令其行為人或雇用人負責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或依法賠償。
依鐵路法之規定,擅自占用、破壞鐵路用地或損壞其設施者,應如何處罰? (A)責令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