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營、民營、專用鐵路有下列何種情形時,處新壹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緩?
(A)未經核准而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者
(B)未經履勘核准而營運者
(C)未經核定或未依核定實施運價者
(D)未經核准經營所營事業以外之客貨運輸及其他附屬事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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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1), B(193), C(604), D(2647), E(0) #395925
統計: A(211), B(193), C(604), D(2647), E(0) #395925
詳解 (共 6 筆)
#574481
營運無關都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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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325
(A)未經核准而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者
(B)未經履勘核准而營運者
(C)經核定或未依核定實施運價者
(B)未經履勘核准而營運者
(C)經核定或未依核定實施運價者
罰緩一百至五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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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771
地方營、民營、專用鐵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核定期限開工、竣工者。
二、違反第三十二條或第四十條規定,應報告事項而未報告者。
三、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未經核准聘僱外籍員工者。
四、違反第三十六條或第四十一條規定,經通知改正而未改正者。
五、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經營所營事業以外之客貨運輸及其他附屬事業者。
六、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組織、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者。
七、違反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經公告或未依公告實施運價或雜費者。
八、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者。
有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並通知其限期改正或改善;屆期未改正或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立案。
地方營、民營或專用鐵路機構受停止營運或廢止立案處分時,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 第67條之1(罰則)
民營鐵路機構違反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派任未經檢定合格且領有執照之人擔任鐵路列車駕駛人員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核定期限開工、竣工者。
二、違反第三十二條或第四十條規定,應報告事項而未報告者。
三、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未經核准聘僱外籍員工者。
四、違反第三十六條或第四十一條規定,經通知改正而未改正者。
五、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經營所營事業以外之客貨運輸及其他附屬事業者。
六、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組織、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者。
七、違反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經公告或未依公告實施運價或雜費者。
八、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者。
有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並通知其限期改正或改善;屆期未改正或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立案。
地方營、民營或專用鐵路機構受停止營運或廢止立案處分時,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 第67條之1(罰則)
民營鐵路機構違反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派任未經檢定合格且領有執照之人擔任鐵路列車駕駛人員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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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790
有人發現(C)選項少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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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7573
(C)經核定或未依核定實施運價者
應更正為(C)未經核定或未依核定實施運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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