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 34-1
第34條之1(列車駕駛人員資格)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未經交通部檢定合格並發給執照後,不得駕駛列車。民營鐵路機構也不得派任。前項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執照核發及管理等事項的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第一項檢定業務,得委託機關、團體辦理;受委託者的資格、條件、責任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依鐵路法之規定,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應經哪一機關檢定合格並發給執照後,方得駕駛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