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是建立互信與良好治療關係的核心,但在以下哪些情況下,諮商員必須適度的提供或呈報諮商資料?
甲、個案可能對自己或別人造成傷害時
乙、個案父母親提出請求時
丙、法院提出要求作為呈堂證物時
丁、未成年個案曾遭受亂倫、家暴等情事
戊、個案需送醫治療時
(A)甲、丙、丁、戊
(B)乙、丙、丁、戊
(C)甲、乙、丙、丁
(D)甲、乙、丙、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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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4), B(7), C(27), D(73), E(0) #405769
統計: A(304), B(7), C(27), D(73), E(0) #405769
詳解 (共 6 筆)
#642245
2.3.3. 保密的特殊情況: 保密是諮商師工作的基本原則,但在以下的情況下則是涉及保密的特殊情況:
a 隱私權為當事人所有,當事人有權親身或透過法律代表而決定放棄。
b.保密的例外:在涉及有緊急的危險性,危及當事人或其他第三者。
→我認為需送醫治療也算滿緊急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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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224
不是說:個案的父母或個案有權力看諮商資料嗎?只是要視對方而定:可以提供什麼程度的資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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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2227
乙、個案父母親提出請求時→未成年個案父母親提出請求時,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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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632
個案需送醫治療時 為什麼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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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7074
我想問,若丁改為:成年個案曾遭受亂倫、家暴等情事
那這樣能打破保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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