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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偵查中,為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應用限制書,此限制書由何人核發?
(A)檢察官
(B)該管法院之法官
(C)監所長官
(D)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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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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龜龜 高一上 (2012/07/28)
刑訴法第 34-1 條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應用限制書。 限制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及辯護人之姓名。 二、案由。 三、限制之具體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 四、具體之限制方法。 五、如不服限制處分之救濟方法。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於限制書準用之。 限制書,由法官簽名後,分別送交檢察官、看守所、.....看完整詳解
3F
瞿士傑 國一上 (2012/08/06)

刑事訴訟法34之一條
4F
Ellen Chen 大二下 (2013/07/31)
限制書,由法官簽名後,分別送交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及被告。
5F
林佳霖 高二上 (2013/08/06)
限制書,由法官簽名
偵查中檢察官認羈押中被告有限制之必要者,聲請該管法院限制
但遇有急迫情形 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聲請該管法院補發限制書
==>由此推之,羈押中被告與辯護人之通信接見權限制,屬相對法官保留事項

相對法官保留事項有: 1.逕行搜索 2.監聽 3.羈押中被告與辯護人通信接見權限制

偵查中,為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應用限制書,此限制書由何人核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