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於下列何種情形,何者不得申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A)夫妻之一方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而不給付時
(B)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
(C)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者
(D)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受清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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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31), C(49), D(143), E(0) #430028

詳解 (共 5 筆)

#678112
題目出錯了吧! 應該是何者不得申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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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111
第1010條(分別財產制之原因~法院應夫妻一方之聲請而為宣告)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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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9511
1011不是刪了嗎?這題頗念舊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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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612

原本題目:

債權人於下列何種情形,得申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A)夫妻之一方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而不給付時 (B)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 (C)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者 (D)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受清償時

修改成為

債權人於下列何種情形,何者不得申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A)夫妻之一方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而不給付時 (B)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 (C)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者 (D)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受清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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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6296
題目有誤,應為何者不得申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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