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為保障兒童身分權益,訂有「出生通報制度」,規定接生人應將出生兒童之相關資料通報什麼單位備查?
(A) 戶政及衛生主管機關
(B) 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C) 教育行政主管機關
(D) 警政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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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40), B(23), C(2), D(8), E(0) #155619

詳解 (共 3 筆)

#512852


已修法了!!

目前只需要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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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是由衛生主管機關轉知戶政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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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0890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4條(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胎兒出生後七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其為死產者,亦同。
接生人無法取得完整資料以填報出生通報者,仍應為前項之通報。

衛生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通報之新生兒資料轉知戶政主管機關,由其依相
關規定辦理;必要時,戶政主管機關並得請求主管機關、警政及其他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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