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私人或團體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未於前項期間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核准延長一次,期間不得超過幾個月?
(A)1個月
(B)3個月
(C)4個月
(D)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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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6), B(334), C(3), D(66), E(0) #440550

詳解 (共 1 筆)

#703045
第82條(申請設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相關罰則】第一項前段~§105;第一項後段~§106
  私人或團體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者為限;其有對外勸募行為或享受租稅減免者,應於設立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未於前項期間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核准延長一次,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屆期不辦理者,原許可失其效力。
  第一項申請設立許可之要件、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督導管理、停業、歇業、復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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