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在其所得採行的各項措..-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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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vin Chiang 國三下 (2013/02/19)
第 17 條 聲請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除有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情形者外,應 檢附前條第二項之收出養評估報告。未檢附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逾期不補正者,應不予受理。 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得採行下列措施,供決定認可之參考: 一、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 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提出訪視報告及建議。 二、命收養人與兒童及少年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共同生活期間,.....看完整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