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必要時對當事人得實施暫時留置,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大陸地區人民,不得逾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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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6), C(1187), D(40), E(0) #285849

詳解 (共 2 筆)

#1214819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4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暫時將其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

一、 所持護照或其他入出國證件顯係無效、偽造或變造。

二、 拒絕接受查驗或嚴重妨礙查驗秩序。

三、 有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四條所定行為之虞。

四、 符合本法所定得禁止入出國之情形。

五、 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留置。

六、 其他依法得暫時留置。

k依前項規定對當事人實施之暫時留置,應於目的達成或已無必要時,立即停止。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國民不得逾二小時,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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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64條第2項 依前項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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