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准許外國人在台居留,但附加不得在台工作之限制。此項附款稱為:
(A) 條件
(B) 負擔
(C) 保留廢止權
(D) 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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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236), C(4), D(1), E(0) #229204

詳解 (共 1 筆)

#204515
行政處分之付款:
一.條件:指規定給予利益或課予不利益.繫於將來的不確定之事實而言
二.負擔:係指附於受益處分之特定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而言.元可單獨
    為行政處分之情形表態.但因隨著授益處分出現而為付款的一種
三.保留廢止權:指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處分之同時.及保留未來行政處分廢
    止之可能性
四.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指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處分之同時.保留事後變更.
    補充或附加負擔處分之權限

提意:內政部准許外國人在台居留附加不得在台工作之限制,此項附款稱為:

准許外國人居住->授益處分
但不得工作->負擔處分
由於此負擔處分是隨著受益處分做出的.故為行政處分之付款裡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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